盘州市石桥镇人民政府、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民申5221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盘州市石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桥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购买案涉材料合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材料价值,原判依据其单方制作价格下浮30%,判令申请人支付材料款,违背举证规则。现提交中评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第1117号评估报告作为新证据,证明案涉材料价值80万余元,原判认定为130余万元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盘州市石桥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常礼贵
审判员虞斌
审判员尚东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施艳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