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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富平
联系方式:0514-84248808
注册时间:2001-04-20
公司地址:高邮市郭集镇通扬路
简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输变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总承包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合同能源管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光伏电站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LED灯具生产及制作,路灯生产制造及安装、太阳能路灯、舞台及场地用灯、高杆灯、灯具、太阳能组件、LED组件、户外景观亮化照明器材、路灯灯杆、灯泡、电器配件、照明电器、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牌、道路及河道护栏、喷泉、雕塑、显示屏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施工,风光互补照明设施与设备研发、设计,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灯杆喷塑,锂电池、蓄电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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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石桥镇人民政府、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民申5221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盘州市石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桥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购买案涉材料合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材料价值,原判依据其单方制作价格下浮30%,判令申请人支付材料款,违背举证规则。现提交中评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第1117号评估报告作为新证据,证明案涉材料价值80万余元,原判认定为130余万元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盘州市石桥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常礼贵 审判员虞斌 审判员尚东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施艳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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