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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97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垂林
联系方式:020-89303560
注册时间:2009-09-14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4号
简介:
摄制电影片,复制本单位影片,按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电视剧制作;电影、电视剧和影视节目投资,影视企业投资,电影频道投资和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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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402民初621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茂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影公司”)、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珠联公司”)、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南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天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明,被告广东南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琦、李昕,被告珠江电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珠联公司、珠海南方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6.6万元;二、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9月20日,甲方(被告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与乙方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特公司)签署了《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书),该合作意向书约定:“本意向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付2000万元诚意金至合作意向书之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甲乙双方应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如本意向书签订后满三个月甲乙双方未能就南方影视基地合作项目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也可另行协商续期或选择其他合作方式。若甲方或乙方选择终止本意向书,则自本意向书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原路径无息返还2000万元诚意金,若甲方逾期返还诚意金,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合作意见书第5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意见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上述合作意向书签订后,纳斯特公司按照约定指示其关联公司吉林天茂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将2000万元诚意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珠海南方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因双方未能在合作意向书签订后满三个月内就南方影视基地合作项目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最终导致合作意向书之双方终止合作。按照合作意向书之约定,甲方应按在双方终止合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2000万元诚意金,但吉林天茂公司仅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珠海南方公司返还的800万元诚意金,剩余1200万元诚意金虽经催告人多次催告未予支付。 2019年10月10日,珠海南方公司向纳斯特公司和原告出具《关于诚意金返还的承诺函》,承诺其将于其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后5个工作日内或2019年12月30日前(两个时间以孰先为原则)向纳斯特公司和原告返还剩余诚意金1200万元,否则将按合作意向书之约定支付剩余诚意金和违约金。但珠海南方公司并未依约履行。 2020年3月18日,纳斯特公司将合作意向书项下债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四被告邮寄了权利转让通知书。 2020年4月28日,原告收到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返还的1200万元诚意金,但四被告拒不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合同约定的损失。 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吉林天茂公司为其诉称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合作意向书;2.诚意金汇款账户通知确认函;3.转款2000万元凭证;4.回款800万元凭证;5.关于诚意金返还的承诺函;6.向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的权利转让通知书公证书;7.向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的权利转让通知书公证书;8.向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邮寄的权利转让通知书公证书;9.向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邮寄的权利转让通知书及回执。 广东南方公司辩称:一、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与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意向书,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在2018年10月12日向被告提出终止合作意向书,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如期返还其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诚意金,所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0月27日前归还上述2000万元诚意金,本案广东南方公司是在2018年的11月9日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原路返还800万元的诚意金,所以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11月9日共计14天以本金2000万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时段的违约金为2.8万元,第二段的违约金是以剩余的12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按照每日万分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即为64.08万元,上述两部分的违约金共计为66.88万元,原告的第一诉请是要求四被告126.6万元违约金,超出部分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二、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第5条第5款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提前解除本意向书的,违约方应当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联系本案,广东南方公司在合作期间没有提前提出解除本意向书,所以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关于若被告延迟支付诚意金其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每日万分之一有合同的约定,若原告再主张该部分30万元的损失,属于重复主张违约责任。三、广东南方公司认为原告无权就合作意向书约定的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广东南方公司主张其权利,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是与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若广东南方公司违约,也应由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合作意向书的约定依法进行主张,原告不能仅凭其与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权利转让通知书就要求广东南方公司按照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原告与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权利转让通知书的约定,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将意向书中1200万元的诚意金及其违约金转让给本案的原告,所以若该权利转让成立,原告只能主张1200万元诚意金相应的违约金。 珠江电影公司辩称:承认并支持广东南方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诉求一违约金金额存在错误,应为66.88万元;诉求二向珠江电影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30万元属于重复主张,同时根据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向珠江电影公司主张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属于主张错误。 珠海珠联公司、珠海南方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广东南方公司为其辩称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合作意向书;2.诚意金汇款通知及回执;3.关于诚意金返还的沟通函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4.工商银行转账凭证(5份)。 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珠海南方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2017年9月20日,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纳斯特公司”)与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签订《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协议甲方为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乙方为广发纳斯特公司,《意向书》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南方影视基地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意向”:第三条关于操作安排约定“1.本意向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支付2000万元诚意金至甲方或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同意项目公司在本意向书有效存续期间使用...2.如果本意向书签订后满三个月,甲乙双方仍未能就南方影视基地项目达成共识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也可另行协商续期或选择其他合作方式。若甲方或乙方选择终止本意向书,也可另行协商续期或选择其他合作方式。若甲方或乙方选择终止本意向书。则自本意向书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原路径无息返还2000万元人民币诚意金,若甲方逾期返还诚意金,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该协议第五条其他事项约定“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遵守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人民币30万元。7.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广发纳斯特公司、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在协议落款处签名盖章确认。 2017年9月20日,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向广发纳斯特公司发出《诚意金汇款账户通知确认函》,告知广发纳斯特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意向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诚意金至广发纳斯特公司指定的珠海南方公司账户。 2017年10月12日,广发纳斯特公司按照约定指示其关联公司即本案原告将2000万元诚意金支付至珠海南方公司的账户。被告广东南方公司确认收到上述2000万元诚意金。 2017年10月16日,经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特公司”)。 2018年10月12日,纳斯特公司向珠海南方公司发出《关于诚意金返还的沟通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前期沟通,南方影视基地项目无法如期实现正式合作,根据《意向书》约定,请珠海南方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返还人民币贰仟万元诚意金,退还给纳斯特公司指定的吉林天茂公司的银行账户。 2018年11月9日,珠海南方公司向原告吉林天茂公司返还了诚意金800万元,原告吉林天茂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2019年10月10日,珠海南方公司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天茂公司发出《关于诚意金返还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前期沟通,由于当地政府的原因,珠海南方影视基地项目的合作无法达成预期目标,《意向书》已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因此依据《意向书》约定,诚意金应全部予以无息返还。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我司控股股东南方传媒已指令我司按原路径返还诚意金人民币南方传媒捌佰万元整,剩余待返还的诚意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目前,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我司股东拟将所持有的我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政府制定的第三方,相关事宜正在商谈,相关机构正在对我司资产进行评估。基于此,我司郑重承诺如下:一、在我司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或2019年12月30日前(两个时间以孰先为原则)向贵方及关联方按原路径返还剩余的诚意金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我司同意对此无条件予以配合。二、如我司未能在本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承兑剩余全部诚意金返还事宜,则按《意向书》约定支付剩余全部诚意金和违约金。” 2020年3月18日,纳斯特公司与本案原告吉林天茂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纳斯特公司依据《意向书》约定及实际履行对南方影视公司及其股东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吉林天茂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纳斯特公司基于《意向书》约定及履约行为对南方影视公司、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所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返还1200万元诚意金本息及违约金等全部合同权利无偿转让给吉林天茂公司,吉林天茂公司同意受让此全部合同权利,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且纳斯特公司向南方影视公司及其股东发出权利转让书面通知后,纳斯特公司完成权利转让程序”。2020年3月25日,原告向本案中四被告邮寄了权利转让通知书。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纳斯特公司已将前述权益全部转让给吉林天茂公司的书面确认。 2020年4月28日,珠海南方公司向原告吉林天茂公司返还了涉案《意向书》中剩余的1200万元诚意金。 原告认为,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返还款项的违约金和赔偿合同约定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辩称,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2018年10月12日纳斯特公司发沟通函起10个工作日即2018年10月27日起算,且纳斯特公司发出的转让权利义务书已经明确约定了原告只享有主张1200万元诚意金的本金及违约金,超出部分原告无权享有。被告延迟支付诚意金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每日万分之一,有合同的约定,原告再主张被告承担30万元的损失,属于重复主张违约责任。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四被告逾期归还违约金的时间应从涉案的合作意向书约定的3个月之后的10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4日起算,2018年10月12日的沟通函只是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诚意金的函件之一。纳斯特公司权利转让通知书已经载明纳斯特公司将合作意向书项下所有合同权利及基于履行合同所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返还1200万元诚意金本息及违约金等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此处的包括但不限于是指先期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的800万元和后来应支付的1200万元在内的所有权利。此外,根据协议书第5条第5项的约定被告还应因为违约而赔偿原告30万元,此30万元协议约定为赔偿损失的事项,与上述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独立存在,应当单独予以保护。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开庭情况,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珠海珠联公司、珠海南方公司被告蔡海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系其主动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及陈述审查认定本案事实。 《意向书》的签订是广发纳斯特公司与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珠海南方公司在2019年10月10日向纳斯特公司、吉林天茂公司发出《关于诚意金返还的承诺函》,承诺其若未能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承兑剩余全部诚意金返还事宜,则按《意向书》约定支付剩余全部诚意金和违约金。因此,四被告对《意向书》未付部分的诚意金和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现纳斯特公司已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吉林天茂公司,四被告均已接到通知,原告有权向四被告主张返还诚意金及支付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意向书》的终止日期、原告主张权利金额的范围、涉案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原告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和赔偿金。 一、关于《意向书》的终止之日,在《意向书》明确约定,“在该文件签订后满三个月,双方仍未能就南方影视基地项目达成共识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意向书》,若甲方或乙方选择终止《意向书》,则在意向书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原路径无息返还2000万元人民币诚意金”。因此《意向书》是否终止,以双方是否“选择”终止为条件,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在该《意向书》签订后满三个月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双方并无选择终止的行为,直至2018年10月12日纳斯特公司发出《沟通函》,做出选择终止的行为之日,《意向书》才终止。因此,纳斯特公司应自2018年10月12日《意向书》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无息返还2000万元人民币诚意金。 二、关于原告主张权利金额的范围,纳斯特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书》约定了纳斯特公司依据《意向书》约定及实际履行对南方影视公司及其股东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珠海珠联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本案原告,本案原告享有的权利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返还1200万元诚意金本息及违约金”等全部合同权利。因此对于广东南方公司、珠江电影公司抗辩原告只享有要求返还1200万元范围内权利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享有纳斯特公司在《意向书》框架内的所有权利,当然也享有向本案四被告主张逾期返还诚意金800万的权利。 三、关于涉案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四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自《意向书》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起算,即2018年10月27日起算。珠海南方公司在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返还了800万元违约金,因此四被告应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1月8日止,共计13天,以向原告支付以全部应付未付的诚意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意向书》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经计算为26000元。珠海南方公司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返还了诚意金1200万元,四被告应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0年4月27日,共计535天,以向原告支付此期间以逾期付款12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642000元。以上违约金共计668000元。 四、关于原告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和赔偿金,《意向书》约定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意向书,遵守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人民币30万元。但本案中四被告的违约行为只限于逾期归还诚意金,并无其他违反《意向书》的行为,关于逾期归还诚意金,《意向书》已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对违约金的标准也有明确约定,该违约金条款为双方合意,旨在补偿原告因四被告逾期付款可能产生的损失,且原告未能举证因逾期付款产生了其他损失,因此原告不能就同一行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故对于原告主张赔偿30万元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珠联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南方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8000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4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冉菲菲 书记员黄婷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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