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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
淮南市洞山江陈小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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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03民初4946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江陈管理所)与被告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陈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方向以及被告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陈管理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11154.74元(物业费5327.77元、滞纳金5826.9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的广场小区4号楼2单元9室,建筑面积132.25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物面积缴纳,多层住宅0.22元/月/平方米和路灯费3元/月;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被告已欠缴物业服务费【(132.25平方米×0.22元/月/平方米×166月)+(3元/月×166月)=5327.77元】,滞纳金5826.97元。原告认为,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履行了保安、保洁、绿化等义务,被告同时享受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被告就应该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和法院两次调解仍拒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杨勇辩称,一、原告所谓的本人欠缴物业费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到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的。1.本人所住的楼房楼顶漏水,只要一下雨本人厨房就漏水不止,致使厨房橱柜腐烂、电路短路,周围相邻的客厅、书房和卫生间墙面脱落,由于是常年漏水,即使橱柜后来重装墙面重刷了也仍然一样再次损坏,反映给物业公司,十几年了物业公司一直推诿却从来没有给予一次维修。2.物业公司没有一项服务达到规定承诺的标准,三个门只有一个门有保安看门收费,保安也从来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巡逻过,垃圾只早晨清运一次,楼道从来没有清扫过,绿化带更不要谈什么管理和维护了,而是不存在了,以前所在的绿化带上不是杂草丛生,就是私家车乱停乱放,再就是被业主种上各种果树。二、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之一前期物业合同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了的合同,该合同上明确的注明了有效期为一年,而且原告所主张的所谓欠缴物业费也早已经过了民法规定的法律时效期。三、本人所在小区的物业早已经换成了淮南市为民物业有限公司,所以更不存在与原告所谓的什么物业纠纷了,2018年原告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本人,就是因为以上的原因而被主审法官在庭审前就要求其撤诉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纯属是无理要求,反而是本人因为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致使房屋常年漏水,对本人造成了长期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困扰,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驳回原告的所有不合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杨勇系淮南市山田家庵区广场路广场小区4号楼2单元9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32.25平方米。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系淮南市山田家庵区广场路广场小区物业管理人。 2003年6月1日,淮南市开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陈管理所签订《委托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江陈管理所负责广场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2004年4月1日,淮南市开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陈管理所签订《附加协议》。《委托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附加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江陈管理所一直在广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广场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0.22元/㎡/月。自2017年1年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杨勇以房屋存在漏水、物业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为由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故江陈管理所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移交通知单、《委托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附加协议》、服务价格登记证书、物业费收取台账、(2017)皖0403民初5347号裁定书及(2020)皖0403民督626号支付令、巡视记录表、保洁员日常工作记录表、监控中心值班记录表、绿化修剪记录、照片21张、视频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物业费4829.77元、路灯费498元(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驳回原告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9元,依法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负担20元,被告杨勇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徐国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克永 书记员权煜婷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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