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帮奎与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04民初1448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帮奎与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创公司)、第三人皇甫振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帮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被告华尔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川、第三人皇甫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帮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764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皇甫振兴和皇甫亮父子挂靠在华尔创公司在涟水县区域供水管道工程中中标(高沟至前进段),后皇甫振兴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现该项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826民初2148号判决皇甫振兴给付原告976450元工程款现已生效,因皇甫振兴和皇甫亮挂靠华尔创公司施工,工程款目前被被告华尔创公司收取,该工程款应当由原告领取。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是一直未获得,被告应当将工程款976450元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华尔创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代位权不成立,第三人并没有怠于主张权利,其原因是由于原告不停的查封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工程款,导致被告损失不断扩大,因此无法与第三人结算清楚。二、不论被告是否还欠第三人工程款,现第三人已将工程款所涉范围债权转给了案外人陆海利,就其债权转让协议已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协议未撤销之前,原告也不具备主张代位权的主体资格。三、原告在诉状中自称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第三人是挂靠被告公司施工,本案不适用代位权诉讼,原告可以基于建设工程适用专属管辖提起诉讼,和第三人一起向被告主张权利。
第三人皇甫振兴述称:第一,同意华尔创公司答辩意见;第二,原告在诉状中称(2018)苏0826民初2148号判决书已生效不是事实,判决书判决皇甫振兴向原告给付976450元但不是工程款,此案已经向淮安市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已受理,此案极有可能是司法腐败和错案;第三,(2019)苏081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苏08执复93号执行裁定书也清楚的说明了原告与涉案工程款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原告无权对工程款采取法律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帮奎、徐雅丽因与皇甫振兴、皇甫亮及华尔创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30日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8日作出(2018)苏0826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徐帮奎与皇甫振兴合伙承包涟水县区域供水管道工程(前进至,该工程系皇甫振兴以华尔创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并中标施工,该判决书判决:皇甫振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帮奎976450元。皇甫振兴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苏08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原告徐帮奎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未果,即于2020年1月3日以诉称的事实及请求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涟水县人民法院以其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帮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65元,减半收取6782.5元,由原告徐帮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账号分别为:徐帮奎:6232636100129309434;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29309426)
合议庭
审判员龚正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雯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