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5民特22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居民健康卡卡片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居民健康卡卡片供货合同》(以下称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第16条争议解决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XX仲裁委员会诉讼解决。申请人认为,根据《供货合同》第16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将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虽然约定的“甲方所在XX裁委员会”形式不够规范,但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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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邢台仲裁委员。据此,申请人认为,双方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规定,故请求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居民健康卡卡片供货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
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确认申请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居民健康卡卡片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勤耕
审判员武聪
审判员武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倪洪永
书记员尚文佳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