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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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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兴林
联系方式:0839-8522120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利州区宝轮镇水电路212号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卫生医疗人员培训保健与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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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跃、范瑾等与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802民初4951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海跃、范瑾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二次审理,原告段海跃、范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永,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祝如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段海跃、范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母亲王复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善后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2058元。庭审中,原告请求增加精神抚慰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上午9时30分,原告母亲王复延因患病入住被告医院就诊治疗,被告医院接诊并安排王复延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郁病、气郁火化症。西医诊断:1、焦虑抑郁状态;2、睡眠障碍;3、2型糖尿病;4、腔隙性脑梗塞;5、左侧颈总动脉球部斑块形成;6、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住院治疗第5天时,即2020年1月5日18时左右,原告母亲王复延的同学戚怀昭去王复延病房探视时发现原告母亲王复延悬于病房厕所门上,戚怀昭随即喊来护士、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院方随后报案及通知病人家属,19时39分,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警大队和法医、宝轮派出所达到现场,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和对尸体进行检查,初步确定:属自缢(上吊窒息死亡)。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告母亲因病入住被告医院,但由于被告医院未尽到安全管理,精心护理之责任,致使原告母亲王复延于2020年1月5日18时左右在被告医院上吊自缢身亡。被告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因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公正判决为盼!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原告母亲患病入院,二原告没有尽到陪护义务,原告说医院未尽到安全管理,精心护理。但是精心护理是二原告的责任,不是被告的责任,二原告明知自己的母亲患病,而没有尽到陪护义务。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对于两小时巡查,有监控证明,死者时间为18时57分,从15点40到18时57分没有超过4个小时。死者的死亡是其自己用丝巾上吊在门窗上的。被告医院不存在安全问题。医院病房明确规定不能安装监控的。死者从住院到死亡,二原告没有尽到陪护义务。从而说明死者与二原告没有沟通障碍,关系并不好。死者从住院到死亡,二原告从来没有陪护过死者,还是死者的同学戚怀昭给死者签字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段海跃系死者王复延之子,原告范瑾系死者王复延之女。2020年1月1日,王复延因病在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内二科住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郁病门西医诊断:1、焦虑抑状2、态郁状态入院诊断:焦虑抑郁状态。2020年1月5日,死者王复延的同学戚怀昭于19:00发现王复延被自己的丝巾悬吊于4病室厕所门上,遂立即通知值班医师。 值班医师迅速到病房将患者抱于病床,进行抢救,并电话通知家属、上报医院院部及报警。于19时45分宣布临床死亡。警察随后到达现场处理后续事宜,并询问戚怀昭、董洪军、李红英。 同时查明,根据医院监控记录显示,死者王复延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第五天,即2020年1月5日,当天17时30分值班医生董洪军巡视了病房,17时24分至40分值班护士李红英到病房进行了巡视。戚怀昭于当日18时57分进入王复延病房后发现被告上吊自杀。 2020年1月6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向广元市殡仪馆出具《尸体火化通知书》一份,载明:“2020年1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王复延死亡事件尸体已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火化”。 2020年6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一份,主要内容载明:死者王复延,身份证号码:510802194904××××,死亡原因:自缢、窒息。 另查明,安永泉、董洪军均系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医生,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李萍、李红英、郑鑫均系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护士,均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许可证书》复印件、死者王复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王复延住院病历一份、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三份、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关于内2科住院病人王复延意外死亡陈述材料复印件一份、《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复印件一份、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出具的《尸体火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交的王复延住院病历资料一份、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医生安永泉、董洪军的身份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护士李萍、李红英、郑鑫的身份证及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段海跃、范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0.00,由原告段海跃、范瑾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洪 人民陪审员杨怀金 人民陪审员鲁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健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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