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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
联系方式:0532-55683520
注册时间:2014-11-17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3号香港置地南门二楼
简介: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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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与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2民初1577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公司)、第三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第三人梁永建、第三人王晓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中铝公司与梁永建、王晓宁、新富公司、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青岛市香港置地商场(汀TOWN)项目合作协议》;2.依法撤销中铝公司与梁永建、王晓宁、新富公司、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之补充协议(二)》;3.依法撤销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与新富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之补充协议(三)》;4.依法判决新富公司向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支付购房款358952100元;5.依法判决新富公司向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89521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均由新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与新富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物业购买协议书》,约定新富公司拟收购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置地商场负一层至地上四层的商业物业,合同总价款为586163300元。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与新富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对以上商品房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进行网签,预售许可证编号为青房注字X号。签订合同后,新富公司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尚未支付358952100元。新富公司与中铝公司是借款合同关系,中铝公司系出借人,新富公司系借款人。中铝公司是新富公司的股东,持有新富公司90%股份。中铝公司与梁永建、王晓宁、新富公司、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青岛市香港置地商场(汀TOWN)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汀TOMN项目房屋销售款的25%用于新富公司向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偿还剩余购房款,如2018年4月30日前新富公司仍未还清中铝公司的全部债权本息,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保留以诉讼主张其对新富公司债务的权利。《合作协议》签订后,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与梁永建、王晓宁、新富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又签订《之补充协议》,确定新富公司共拖欠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购房款358952100元,并约定新富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全部购房款。以上协议签订后,新富公司、中铝公司对涉案的商业物业进行了装修,但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对外销售,而是采取对外租赁进行收益,根本没有履行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予以解除。青岛市规划局市南分局于2013年同意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变更规划,地下一层商业扩建建筑面积1208.39平方米,地上一层至四层商业增加建筑面积560.07平方米,需要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约2000万元。2018年12月,新富公司、中铝公司提出由中铝公司以银行委贷方式向新富公司提供借款2138万元,新富公司向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偿还购房款2138万元用于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作为利益交换提出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保留诉权的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以上内容由新富公司、中铝公司分别起草《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之补充协议(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之补充协议(三)》)。2018年12月20日,协议先由新富公司盖章,后新富公司以中铝公司住所地在北京为由,要求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先盖章。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盖章后,除了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保留一份协议外,新富公司称将剩余的补充协议交给中铝公司盖章。后新富公司告知,其控股股东中铝公司只同意延长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诉权至2020年4月30日,并不同意向新富公司借款用于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认为,中铝公司是新富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两份补充协议均由新富公司提供,在同一天签署,新富公司的公章也掌握在中铝公司管理人员处,说明新富公司与中铝公司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方式骗取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在对其不利的《之补充协议(二)》上盖章,却不同意在对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有利的《之补充协议(三)》上盖章。新富公司、中铝公司采取欺诈方式与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签订的《之补充协议(二)》、《之补充协议(三)》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首次开庭前,新富公司向本院递交《请求裁定驳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起诉的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作协议》、撤销《之补充协议(二)》和《之补充协议(三)》,违反《合作协议》之仲裁条款的约定。2017年6月26日,中铝公司与梁永建、王晓宁、新富公司、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第十条约定:“如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在《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仲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违反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合作协议》,依法撤销《之补充协议(二)》和《之补充协议(三)》,违反了《合作协议》之仲裁条款的约定。二、新富公司对《〈物业购买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毫不知情,新富公司也从未授权过梁永建、王晓宁签署该补充协议,梁永建、王晓宁也无职权代表新富公司签署该补充协议。因此,《〈物业购买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文件,不能作为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主张法院有主管权的合法有效证据。详述如下:1.自2014年12月5日起,新富公司的公章一直由陈朝春专人保管。2.新富公司有规范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新富公司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中,没有关于签署《 本案首次开庭前,中铝公司向本院递交《请求裁定驳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起诉的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与梁永建、王晓宁相互串通,签署的《〈物业购买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严重侵害中铝公司合法权益,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文件。因此,《〈物业购买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不能作为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主张法院有主管权的合法有效证据。详述如下:1.中铝公司作为持有新富公司90%股权、拥有新富公司剩余10%股权质押权的绝对控股股东,对《之补充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两方,分别为: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梁永建和王晓宁。中铝公司、新富公司对《之补充协议》,不但严重侵害中铝公司、新富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刑事犯罪,从而是一份无效文件。中铝公司主张的其他事实与理由,与新富公司的主张一致。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山东省房地产青岛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561元,退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雄心 审判员孙琦 审判员龙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明玉 书记员李珊珊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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