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赵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民申2100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机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华机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基础事实没有查清,双方于2001年11月5日和2008年3月3日签订的合同无法证实已经履行,双方明确约定的是对门市部拥有产权,而不对房屋拥有产权,且双方已经清算完毕,不应产生返还投资行为。(二)赵君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常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一审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郭伟宏
审判员刘东兴
审判员苏安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文文
书记员陈乐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