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宝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2238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宝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基建设公司)、被告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咨询公司)、第三人济南泉源人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泉源人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春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4年8月1日第三人代理原告与被告港基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5#楼A、B部分建设的约定内容;2.被告港基建设公司返还原告已付工程款617400元;3.被告港基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49000元;4.被告港基建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后确定);5.被告弘润咨询公司对被告港基建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原告委托第三人与被告港基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港基建设公司为原告建设5#楼A、B部分;总造价为1026000万元,合同工期为120天。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合同工期到期后,被告港基建设公司仅仅完成框架,不知什么原因自行撤离。被告弘润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法院,请求依法公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春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继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红敏
书记员尹瑞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