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民初61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文诉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后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黔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黔民终15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黄文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准许其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黄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800元,减半收取97900元,由原告黄文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德江
审判员黎福伟
人民陪审员杜汝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奇瑾
书记员齐桓(代)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