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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
联系方式:0851-85576314
注册时间:1992-08-22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测绘;建设工程劳务;建设工程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采购、安装、销售;地质灾害的评估、勘察、设计、施工;旅游规划;图文制作。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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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民初61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文诉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后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黔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黔民终15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黄文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准许其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黄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800元,减半收取97900元,由原告黄文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德江 审判员黎福伟 人民陪审员杜汝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奇瑾 书记员齐桓(代)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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