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智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15执569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智晓庆、张鹏、沈阳众达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智晓庆、张鹏、沈阳众达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智晓庆、张鹏、沈阳众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1.7万元,现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会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一起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智晓庆、张鹏、沈阳众达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因未找到而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5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刘丽丽
执行员王殿胜
执行员程廷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叔柯圳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