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皖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10574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青岛皖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皖江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双方签订的《胶南市小台后村旧村改造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非法转包。亿联集团人将小台后村整个安置房项目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皖江公司和其他实际施工人,其通过非法转包套取村委会数亿工程款并牟利2亿元的事实确凿无疑。而原一、二审法院无视亿联集团的非法转包行为,枉顾非法转包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和安置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非法转包视而不见,竟以皖江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定合同有效,应予以纠正。2.涉案项目21栋楼分为南、北区且分别管理和结算,北区建筑工程由皖江公司实际施工并完成,南区工程由实际施工人王益浩等人负责实际施工并完成。我方根本没有超额取得北区工程款,没有超付的问题且亿联集团也无证据证明。即便存在超付问题,也是亿联集团与南区实际施工人结算时发生的。原审连皖江公司实际收到多少工程款都没有查明,却判决皖江公司返还660余万,认定事实错误。综上,皖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青岛皖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兴军
审判员耿志亭
审判员范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志昊
判决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