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铁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1109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铁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三铁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85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告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85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翀
人民陪审员严伟琦
人民陪审员黄凤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淑莹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