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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60-88711188
注册时间:2012-05-17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3房之一
简介:
承接: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净化及防辐射设备安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弱电工程、冷气及管道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设计、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矿工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安装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监控与防盗报警系统工程、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空调及消防维护保养工程;承接、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设计咨询;销售:五金电器、厨房用品、不锈钢制品、空调设备、暖通设备、机电设备、水暖器材、厨房设备、砂石,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物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物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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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大中、孙维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37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大中,孙维凤,中山市沙溪镇聚福堂家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金大中、孙维凤、中山市沙溪镇聚福堂家具厂名下价值相当于1448681.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金大中、孙维凤的银行存款1448681.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金大中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X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XXX5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智毅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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