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大中、孙维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37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大中,孙维凤,中山市沙溪镇聚福堂家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金大中、孙维凤、中山市沙溪镇聚福堂家具厂名下价值相当于1448681.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金大中、孙维凤的银行存款1448681.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金大中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X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XXX5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智毅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