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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培民
联系方式:0635-5152800
注册时间:2009-08-27
公司地址: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简介:
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桥梁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城乡规划设计;环境工程设计;建筑材料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应用;苗木、花卉、盆景培育、销售(凭有效的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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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524财保317号财保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24财保317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忠坤、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坤、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坤、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赵学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付茂振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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