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康市东海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04执629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东海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执行人安康市东海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438181元、案件受理费16833元。因被执行人安康市东海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亦未到庭。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康市东海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200000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438181元、案件受理费16833元,被执行人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200000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438181元、案件受理费16833元。应收取执行费26950元,已执行0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蔷
审判员邓永锋
审判员刘文皓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文娟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