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医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申325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医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萍乡医药公司向南华公司支付同福堂和继红药店的拍卖及拆迁款320万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萍乡医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以向南华公司释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及相应的诉讼风险为由,按不当得利纠纷处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确定案由,只有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一审法院的释明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在南华公司已变更对法律关系的理解的情况下不予纠错亦违法,二审法院应组织双方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本案如二审法院认为南华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即本案案由不应确定为不当得利,不应做出实体判决,而应裁定驳回起诉。2、本案涉及国资纠纷,根据南华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原判决仅简单适用不当得利条款驳回南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振峰
审判员刘晓雯
审判员邓名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淑瑾
书记员刘晗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