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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华纲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01-16
公司地址: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五里墩新汽车站
简介:
城市公交(明光市全域)、城乡公交,汽车修理、充电服务,停车场经营,汽车美容服务,汽车配件销售,餐饮服务,广告制作、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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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兵与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82民初4267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大兵诉被告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大兵申请对被告张磊撤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原告周大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被告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宝山、蒋会芝、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大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其中:车辆损失108065元、评估费2500元、施救费1600元,取整合计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4日7时43分许,被告张磊驾驶皖M×××××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明光市境内X095线与明光市,与原告周大兵驾驶的皖M×××××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该事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张磊负全部责任,原告周大兵无责。经查,涉案事故车辆皖M×××××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原告车辆苏A×××××号车因事故受到损坏,被告张磊、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分别作为侵权行为人及肇事车辆所有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公险司承保了案涉事故车辆皖M×××××号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在保责任范围内先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经协商未果,原告特依法具状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辩称:我司对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我司皖M×××××城乡公交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皖M×××××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修理费,应该由皖M×××××车辆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进行赔偿,我司不承担原告皖M×××××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修理费,不承担评估费、诉讼费等。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皖M×××××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需提供该车辆的有效的行驶证以及张磊的有效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证,我司才能予以理赔。对于本案车辆的实际损失,我司不认可原告自行申请的车辆损失鉴定,详见申请书。评估费因原告是单方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施救费不是事故当天开具的发票并且费用过高,我司不认可。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20年9月4日7时43分许,张磊驾驶皖M×××××号大型普通客车沿X09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明光市,与明光市石坝镇津里通向官山周大兵驾驶的皖M×××××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第341182420208001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大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安徽中资徽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M14818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评估,并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中资徽评(2020)皖第09008号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核定估损总值为108065元,原告花去评估费咨询2500元。由于需要对受损车辆进行施救,原告还花去施救费1600元。因当事人之间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张磊系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其驾驶的皖M×××××号涉案车辆登记车主及投保人均为明光市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企业信息查询单、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评估费施救费发票各一张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大兵施救费16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大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收款人名称为: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大兵承担12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雪娇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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