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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佳虹
联系方式:022-68991579
注册时间:2014-12-10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76号铭海中心3号楼-5、6-405
简介: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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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42133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租赁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山海关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龙、被告山海关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晓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环球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5056828.32元,以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56828.32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其中自2019年3月1日起至9月12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83480.5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1元;3、确认《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被告履行完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付款义务之前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26050元、律师费100000元等。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9日,环球租赁公司与山海关医院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环球租赁公司向山海关医院支付5000万元用于购买合同中载明的医疗器械设备和办公用品,山海关医院再将所购物品回租并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自环球租赁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但不转移租赁物的占有;租金总金额为62642070.80元,分20期;起租日为环球租赁公司向山海关医院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价款之日。合同签订后,环球租赁公司向山海关医院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但在合同履行中,山海关医院未按期偿还租金,故环球租赁公司诉至法院。 山海关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诉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被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600万,借款期限为5年,且被告已经偿还本金37585242.50元,同意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涉诉借款应为无息借款,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错误,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原告的主张加速到期时间不认可,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加速到期。对保全担保费不认可,该费用不是实现债权的必要的支出。 环球租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进行证明:1、《售后回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及其附件清单、附件器械台账;2、付款凭证及收据;3、动产权属登记表;4、保全保险费发票,律师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5、被告拖欠租金明细表;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三张、转账凭证两张;7.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及保单。 山海关医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山海关医院对购买合同的附件器械台账真实性不认可,对环球租赁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山海关医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租赁物不明确也不特定,购买合同未成立,双方实为借款关系;动产权属登记表是原告单方登记的,不能证明涉诉动产已经归原告所有。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一、2015年11月,环球租赁公司(作为甲方及出租人)与山海关医院(作为乙方及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15CULCTJ0106D07L034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附件包括:《购买合同》、《租赁物件接收证明》、《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及资产价款的确认书》、附表、《租金变更通知书》、租赁物件清单、所有权文件及单据复印件。合同要素如下: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使用该租赁物件并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物件为《购买合同》中的购买设备,详见《购买合同》附件一、二;租赁成本为5000万元,租金包括租赁成本和利息,租金总额为62642070.8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租金季后付,共20期,每期租金为3132103.54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4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在保证金不发生抵扣,保证金可以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双方同意该保证金从甲方应付乙方的《购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租赁物件价款中直接扣除;起租日为甲方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价款之日,租赁期限为起租日至第五个合同年或第六十个月的这一日;乙方以融资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购买价款后转移给甲方,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由乙方签署《租赁物件接收证明》;在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迟付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计算;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1元;因诉讼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售后回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即编号为15CULCTJ0096D07P033的《购买合同》的要素如下:买卖标的为山海关医院享有所有权的医疗器械设备和办公用品,包括动态心电图机、阴超探头、电脑服务器等(具体详见购买合同附件二);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付款方式为环球租赁公司第一笔支付1000万元货款,其中400万元由环球租赁公司代扣为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实际支付600万元,第二笔支付4000万元;买卖标的所有权,于环球租赁公司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后转移给环球租赁公司,该所有权的转移视为山海关医院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环球租赁公司交货。 三、《售后回租赁合同》的附件二,即《租赁物件接收证明》载明,山海关医院向环球租赁公司确认已完整接收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该租赁物件是环球租赁公司拥有完整所有权之资产,租赁物件交付时完整、完好、运转正常。 四、2015年11月16日,山海关医院向环球租赁公司开具收据,该收据载明山海关医院收到涉诉《购买合同》项下设备款10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环球租赁公司向山海关医院支付设备款600万元;2015年12月7日,环球租赁公司向山海关医院支付设备款4000万元。 五、2015年11月20日,环球租赁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租赁财产进行了动产权属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02403409000291354473,交易业务类型为融资租赁,登记期限5年,登记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9日,承租人为山海关医院,出租人为环球租赁公司,租赁财产描述为医院在用医疗及非医疗设备一批,并附有详细清单。 六、诉讼中,山海关医院认可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环球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4600万元,但主张已偿还37585242.50元本金;环球租赁公司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收到山海关医院支付的37585242.50元,但认为上述款项为前12期的租金;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环球租赁公司另有山海关医院400万元保证金。山海关医院认为,若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主张用保证金抵扣未付租金。 七、诉讼中,环球租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中财产保全,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6050元。 八、庭审中,环球租赁公司主张以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的时间为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时间。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的时间为2019年12月7日。 九、另查,2018年8月23日,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更名为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十、2019年9月,环球租赁公司与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环球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环球租赁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在案证据及其陈述佐证
判决结果
一、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1056828.32元、留购价款1元、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6050元以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以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8日起,以剩余未付全部租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 二、在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付清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前,本案涉诉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由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享有; 三、驳回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1元,由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负担727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由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32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高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义嫔 法官助理高毅航 书记员丁佳欣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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