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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善春
联系方式:0551-66338957
注册时间:2007-11-21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023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助动车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特种设备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水污染治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特种设备出租;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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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朝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21民初1676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技)与被告钱朝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于2020年6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信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帅,被告钱朝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6月23日解除;二、依法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562.36元;三、依法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护理费5368.4元;四、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停工留薪期工资1940元以及医疗费10000元,共计11940元。事实与理由:一、劳动仲裁裁决关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的认定不清。被告于2017年12月23日发生工伤,根据其伤情,且在没有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应仅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然而,被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却未再到公司继续上班。故原被告双方应自2018年6月23日起发生事实解除。二、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562.36元以及护理费5368.4元。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诉前调解办案指引(试行)》第一条“当事人主体和适用范围”第五款【已获工伤赔偿】受害人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影响其向侵权人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对已获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重复主张的项目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可见,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职工不能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获得双重赔偿。本案中,被告起诉交通事故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一案,请求赔付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7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其次,从法律原则来看,根据民法的“填平原则”,被告已经获得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赔偿款项,若再向原告主张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其势必会因同一损害事实获得双重赔偿,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理念。而劳动仲裁裁决在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更有悖于相关法律原则。三、劳动仲裁裁决未能就原告已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940元,以及被告向原告借支10000元医疗费的事实进行查明,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我方认可仲裁认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本案中双方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也未书面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认定的解除时间是正确的。二、仲裁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其他均可以得到支持。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约束。而交通事故是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受民法通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被告认可借支1万元医疗费的事实,对于2月份发放的1940元工资也是认可的,但该款属年终奖性质的,我们认为不应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钱朝兵于2016年10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操作工,系原告单位员工。2017年12月23日,被告钱朝兵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8年2月28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站工认【2018】00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钱朝兵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9年9月12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合劳鉴【2019】3531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钱朝兵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被告钱朝兵受伤后未再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为被告钱朝兵缴纳社保费用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22日,钱朝兵以本案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待遇等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22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合计164038.01元。2020年3月19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21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钱朝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652.36、护理费5368.4元,以上合计88230.7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2018年1月8日,本案被告钱朝兵作为原告人以该起交通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周强、事故车辆所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及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121民初398号】。钱朝兵在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列举的赔偿清单,其中医疗费46623.1元(医药费票据)、护理费23940元(133元/天×180天=23940元)。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钱朝兵各项损失270000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陈述已支付被告钱朝兵停工留薪期工资1940元,并借支10000元给被告钱朝兵用于受伤治疗。被告钱朝兵对收到上述钱款不持异议,但认为1940元工资相当于年终奖性质,不应扣除
判决结果
一、原告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朝兵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解除。 二、原告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钱朝兵停工留薪期工资21712.36元(23652.36元-1940元=21712.36元);被告钱朝兵返还原告借支的医疗费10000元。 上述两项相抵,原告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被告钱朝兵款项计11712.36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彪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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