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民辖终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飞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梵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中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20)黑02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飞梵科技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佛山市人民法院裁决。”中瑞医药公司主张的《合同终止协议》及《退货协议》均属于《销售合同》的附属协议,不应以此确定管辖,一审法院以后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是对《销售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修改,属认定事实错误,因最后签订的《退货协议》中并未就争议解决另行约定管辖,本案应依据《销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畅春松
审判员付茂丽
审判员陈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周晓续
书记员李松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