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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笑岩
联系方式:0452-5656167
注册时间:2010-06-09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苑开发区哈满公路东侧(6-11号楼)00单元01层01号
简介:
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日用杂品、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建材、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教学设备、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乳制品、食品、服装、鞋帽、眼镜、体育用品及器材(弩除外)、粮食、蔬菜、水果、饮料、肉、禽、蛋、水产品批发、零售,医疗设备经营租赁,企业投资服务,投资项目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通用仓储,低温仓储,正餐服务,超级市场零售,休闲健身服务(危险性项目除外),洗浴服务,医疗、医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住宿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专业设备维修,办公设备维修,日用电器修理,室内设施维修服务,血液透析中心(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锅炉、空调设备维修,热力生产和供应,验光配镜服务,汽车零售,消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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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民辖终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飞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梵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中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20)黑02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飞梵科技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佛山市人民法院裁决。”中瑞医药公司主张的《合同终止协议》及《退货协议》均属于《销售合同》的附属协议,不应以此确定管辖,一审法院以后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是对《销售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修改,属认定事实错误,因最后签订的《退货协议》中并未就争议解决另行约定管辖,本案应依据《销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畅春松 审判员付茂丽 审判员陈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周晓续 书记员李松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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