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生、李幼春、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711执703-2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卢志生与李幼春、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4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常乃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阮宏芳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