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711民初86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幼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皖0711民初1340号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淼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遂于2020年6月18日以(2020)皖07民终38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我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淼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长谢爱萍
审判员陈庆敏
审判员丁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敏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