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 任永平、陈琴终结裁定书
案号:(2020)甘1126执恢173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永平、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岷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任永平、陈琴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贷款人民币5777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0元、其他费91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永平、陈琴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偿还了所有贷款本金,因其家庭困难,对利息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永平、陈琴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05)岷民二初字第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杜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亚鹏
书记员黄建强
判决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