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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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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佐根、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皖02行终218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佐根因其他一案,不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7行初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查明,2020年9月4日,原告徐佐根向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投诉,以芜湖市资源局为被投诉人,提出请求:“依法查处被投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及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非法征收农村宅基地搞商业开发,逼迫投诉人搬迁,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16日,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徐佐根投诉的回复》,认为该投诉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权范围,应向有关职权范围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徐佐根不服,遂成讼。 原审认为,本案原告徐佐根向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投诉》系要求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芜湖市资源局所谓的“非法征收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行为”。然而,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芜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显然不具有查处同为芜湖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芜湖市资源局相关土地征收行为的权限。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佐根的起诉。 上诉人徐佐根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证据依据。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7行初70号行政裁定;本案依法移送异地审理。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徐佐根投诉的回复》行政行为;并判令其对上诉人提出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昭武 审判员汪万荣 审判员徐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王慧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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