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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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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赵雪梅、黄立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225民初2070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被告赵雪梅、黄立双、齐齐哈尔明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甘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福春、张弛,被告明锐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文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雪梅、黄立双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南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赵雪梅、黄立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782.80元,利息275.3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本息合计21058.10元;2.要求判令被告明锐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未清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4.如被告不能清偿全部欠款,判令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拖欠原告债务;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雪梅、黄立双为共同借款人,明锐担保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借款110000.00元,期限10年,年利率6.8%,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用于购买齐齐哈尔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场××直××小区南福××楼××单元××号住宅楼,房屋建筑面积68.43平方米。被告同时以上述购买的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齐齐哈尔房他证查哈阳字第××号。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10000.00元至齐齐哈尔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账号09×××26),用于被告赵雪梅、黄立双购买其开发的上述楼房。贷款发放后,被告从2017年4月开始出现违约,至起诉日累计逾期期数10期,并已连续违约3期。由于被告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合同立即到期,由被告赵雪梅、黄立双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1058.10元,其中本金20782.80元,利息275.30元,被告明锐担保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赵雪梅、黄立双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明锐担保公司辩称,担保期限已过,被告赵雪梅、黄立双贷款用房屋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应该先由担保物偿还,不足部分明锐担保公司可以给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赵雪梅、黄立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房权证、他项权证,个人贷款发放凭证,还款明细表。被告赵雪梅、黄立双及明锐担保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3日,原告工商银行甘南支行与被告赵雪梅、黄立双及明锐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雪梅、黄立双为共同借款人,明锐担保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借款110000.00元,期限10年,年利率6.8%,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用于购买齐齐哈尔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场××直××小区南福××楼××单元××号住宅楼,房屋建筑面积68.43平方米。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被告赵雪梅、黄立双同时以上述购买的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齐齐哈尔房他证查哈阳字第××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10000.00元至齐齐哈尔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账号09×××26),用于被告赵雪梅、黄立双购买其开发的上述楼房。贷款发放后,被告赵雪梅、黄立双从2017年4月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况,从2020年1月起至今一直未能按月还款。被告明锐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明锐担保公司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被告赵雪梅、黄立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 二、被告赵雪梅、黄立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借款本金20782.80元,利息275.30元(至2020年3月31日),本息合计21058.1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三、被告如逾期不能给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黄立双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农场场直新城小区南福怡水园29号楼1单元3层1号住宅楼,房屋建筑面积68.4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7007号),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齐齐哈尔市明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不足部分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45元,公告费6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少军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赵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磊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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