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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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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佐根与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皖0207行初70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佐根诉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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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佐根诉称,原告是涉案地块上拥有合法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在支援芜湖长江大桥建设时曾从原宅基地搬迁,由政府另行规划自建别墅住宅。此次,由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芜湖市资源局)在案涉地块上执法犯法、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非法征收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屋,与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搞商业开发,导致投诉人户二次拆迁,合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未经法定征收程序,也没有依法实施先补偿后搬迁,投诉人的房屋应当依法补偿安置,故拒绝接受霸王条款。芜湖市资源局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违背原告意愿,强制收回原告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逼迫原告搬迁、强迫农民上楼。2020年9月,原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向被告举报查处,请求查处芜湖市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及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非法征收农村宅基地搞商业开发,逼迫投诉人搬迁,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被告2020年9月16日作出《关于徐佐根投诉的回复》,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被告明显是拒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徐佐根投诉的回复》,判令其对原告提出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辩称,一、被告与芜湖市资源局共同作为芜湖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具备查处其行政行为的权限。二、根据被告的机构职责,仅有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工作职责,原告申请事宜系其与芜湖市资源局征收宅基地发生的争议,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无权查处。三、原告来信投诉的问题形成于2013年,而依据当时施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法律并未授权被告有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原告现依据2019年8月26日的法律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综上,被告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原告徐佐根向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投诉,以芜湖市资源局为被投诉人,提出请求:“依法查处被投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及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非法征收农村宅基地搞商业开发,逼迫投诉人搬迁,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16日,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徐佐根投诉的回复》,认为该投诉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权范围,应向有关职权范围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徐佐根不服,遂成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佐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徐佐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欧阳巍林 人民陪审员王小俊 人民陪审员李多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承燕华 书记员丁志鹏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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