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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968万元
法定代表人:谈怀华
联系方式:13681978934
注册时间:2009-06-08
公司地址:暂无数据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锅炉设备安装、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设计、勘探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机械、机电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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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洋、孙助祥与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孝峰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7375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孙春洋、孙助祥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贾孝峰,一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春洋、孙助祥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协议对房屋维修工程的资金投入、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利润分成均作出明确约定,符合合伙法律特征,应定性为合伙协议。无论贾孝峰对协议中宏昌公司的印章真实性是否认可,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属于宏昌公司承包工程项目,贾孝峰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协议上的签字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对宏昌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宏昌公司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孙春洋、孙助祥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房屋维修义务且经验收合格,宏昌公司应当向孙春洋、孙助祥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审法院否认涉案协议真实性,驳回孙春洋、孙助祥的工程款诉讼请求应属错误。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房屋维修合伙纠纷,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及合伙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孙春洋、孙助祥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刘海平 审判员左其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倩雯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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