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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韦威用
联系方式:0770-2880761
注册时间:2007-04-24
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灵秀街18号恒源新都2号楼6层6-12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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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602民初17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蒋龙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600元及违约金58466.8元(违约金分段计算:以3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9月2日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 18840元;以3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月16日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15014元;以3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5月30日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13208.93元;以3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0月14日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10403.87元;以后另计);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42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本合同公证费及其他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变卖、拍卖费、执行费、保险公司出具诉讼查封保函需支付的保险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被告(乙方)因购买恒源新都项目3号楼1单元701号房资金不足需向原告(甲方)借款125600元支付;借款偿还的方式及时间为乙方于2017年9月1日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31400元及该期偿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31400元及该期偿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18年5月29日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31400元及该期偿本金对应的利息,于2018年10月13日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31400元及该期偿本金对应的利息;乙方逾期还款不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支付尚未归还借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还款超过30日的,自乙方逾期还款第31日起,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乙方逾期还款导致甲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本合同公证费及其他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变卖、拍卖费、执行费、保险公司出具诉讼查封保函需支付的保险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还对借款利息、借款用途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25600元划至合同约定的被告蒋龙账户。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3月2日,已累计拖欠借款本金125600元、违约金58466.8元(2020年3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计)。因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付诸法律,为此支付律师费8042元。原告认为,双方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所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600元及违约金57466.8元(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自2017年9月2日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57466.8元;第二段以借款本金12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蒋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8042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2.18元,减半收取2071.09元(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蒋龙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142.18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5-
合议庭
审判员宁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黎晶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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