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与袁某、李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602民初7465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武威分行)与被告袁某、李某1、李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武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被告李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邮储银行武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袁某偿还邮储银行武威分行借款68244.14元及利息;2.判令李某1、李某2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及担保责任;3.判令袁某、李某1、李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9日邮储银行武威分行与袁某、李某1、李某2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次日与袁某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武威分行向袁某发放贷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3.5%。2017年5月10日贷款到期后,袁某、李某1、李某2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索要无果,故诉诸法院。
袁某未作答辩。
李某1、李某2辩称,担保属实,但邮储银行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对邮储银行武威分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邮储银行武威分行与袁某、李某1、李某2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七条7.2约定,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
判决结果
一、袁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借款68244.1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国栋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奕源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