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与广西京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1302民初40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英与被告广西京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京兰公司”)、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鸿志公司”)、蒋材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个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劳务报酬17700元(从2015年7月份至2015年9月份共3个月劳动报酬)。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广西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京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鸿志公司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被告蒋材钦雇佣原告作为安装工进入被告京兰公司位于广西来宾市点的施工地工作,当时被告蒋材钦口头商定原告的工资为200元/天,工资结算方式按被告给付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发放劳务报酬,由于被告京兰公司厂房处于新建初期,称资金不足,工程款延后结算。原告从2015年7月份至2015年9月份工作了二个月多,被告未支付任何工资给原告。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唐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给原告唐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谭敬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丽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