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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鲁伟秋
联系方式:13132913393
注册时间:2013-08-14
公司地址:钦州市金穗街50号A幢5单元301室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公路管理与养护;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基础地质勘查;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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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艳辉与广西京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1302民初4020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艳辉与被告广西京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京兰公司”)、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鸿志公司”)、蒋材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个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劳务报酬17700元(从2015年7月份至2015年9月份共3个月劳动报酬)。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广西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京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鸿志公司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被告蒋材钦雇佣原告作为泥水工进入被告京兰公司位于广西来宾市点的施工地工作,当时被告蒋材钦口头商定原告的工资为200元/天,工资结算方式按被告给付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发放劳务报酬,由于被告京兰公司厂房处于新建初期,称资金不足,工程款延后结算。原告从2015年7月份至2015年9月份工作了二个月多,被告未支付任何工资给原告。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唐艳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给原告唐艳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谭敬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丽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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