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甘0982执恢50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敦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敦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7)甘098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甘0982执恢50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170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敦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3480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2480000元,剩余1000000元用黔酒抵顶(1件12瓶/1瓶/198元),30日内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全部交付,如因运输问题等不归咎于乙方责任,交付时间应向后顺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协议执行
判决结果
(2020)甘0982执恢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闫金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利龙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