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新永春石材经营部与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24民初3144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郫县新永春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立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郫县新永春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拆迁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三块石材损失共计13922.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商铺展示的三块石材上喷涂“拆”字,同时在原告商铺张贴《施工公告》一份,公告称其接受成都西南石材城有限公司的委托将在2020年3月14日对石材城23、24、25栋厂房进行拆除施工,逾期未搬离的货物将按无主货物进行处理。原告与西南石材城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租赁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租赁协议尚未到期也未合法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对商铺系合法占有,商铺的所有财物为原告合法所有,被告无权强制拆除。原告商铺展示的石材均为名贵的天然石材,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喷涂的行为导致该石材永久损毁,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查明:
原告郫县新永春石材经营部名称依法变更为郫都区新永春石材经营部后,郫都区新永春石材经营部向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3日核准注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郫都区新永春石材经营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洪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丹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