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立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阎公欣与被申请人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立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阎公欣于2020年12月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0万元,本院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城支行账户为91×××32内存款100万元。2020年12月9日,阎公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9209号民事裁定书和短信付款截图一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主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弘正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城支行账户为91×××32内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严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