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创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21执559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创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35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67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经传统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成都创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2020)川0121执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蒋康明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刘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强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