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吉林省美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6执7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吉06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2020年11月10日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被执行人吉林省美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在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民华村有一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60010084(面积为35694平方米),本院依据(2018)吉06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处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依据(2020)吉06执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在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民华村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锅炉房及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备
判决结果
终结(2019)吉06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大龙
审判员刘士民
审判员毕克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哲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