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10民辖终288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赵俊山
审判员张洪明
审判员王荣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兰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