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太仓悦诚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9执6968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悦诚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4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0年11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浙0109执69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凌诗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阳芷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