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须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481民初2771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庚须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李庚须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李庚须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李庚须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李庚须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红鸽
审判员陈艳艳
人民陪审员王素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振纲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