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甘0821执保9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泾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0)甘0821执保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转执行庭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保全标的为:冻结被申请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名下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工业园区支行,账户61×××25内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解放路支行,账户62×××4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合计230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名下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工业园区支行,账户61×××25内的存款;冻结了被申请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解放路支行,账户62×××4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以部分保全完毕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