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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75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联系方式:010-61465599
注册时间:2003-11-14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简介:
内地、香港和澳门地区,国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货运、邮件运输和按照货物运输的行李运输,以及航空器维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速递,地面设备的制造、维修,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小轿车除外),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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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珉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3民初28946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珉诉被告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小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珉、被告金凤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冬、被告金凤凰公司及被告国货航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珉诉称: 原告系被告金凤凰公司员工,被派遣至被告国货航公司处工作,工作至2018年6月27日。2018年被告二下发红头文件,文件显示原告违规,同时被告二要求与原告终止派遣关系,退回被告一处理。原告不服,多次向被告二反映要求撤销文件,但2018年6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一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原告便于2019年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仲字【2019】第460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国货航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国货航货站发(2018)46号文件;2、两被告连带支付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 被告金凤凰公司与被告国货航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马珉存在严重违反国货航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国货航公司将马珉退回金凤凰公司,金凤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马珉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国货航公司将马珉退回金凤凰公司,金凤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三、国货航公司、金凤凰公司无需支付马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 马珉与金凤凰工资自2008年1月22日至2018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金凤凰公司将马珉派遣至国货航公司从事安检员工作。 2018年4月8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下发《关于国货航发生一起危险品货物违规运输事件的情况通报》(华北局发明电[2018]570号),载明:2017年12月15日,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代理了加拿大航空公司AC030航班承运的一票由北京始发经温哥华中转至伦敦的货物(货物单号为014-45049200,申报品名为电子烟,共计70件,1418公斤),该票货物在温哥华中转时包装破损,内装物品散落,经加航初步核查,70件货物中有40件是仅限货机运输的锂电池。接到事件报告后,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运输处、公安局、北京监管局监察员组成的调查组,深入国货航及其北京基地现场,通过人员访谈,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查看货物检查时的X光机图像、暗访检查等方式,开展了事件调查。一、事件调查情况。经调查,该事件在整个危险品运输环节存在着托运人不如实申报、销售代理人资质转借他人、代理人地面操作资质转借他人、安检违章操作等问题。现将安检环节调查情况通报如下:……(三)事件中的货运安检通道领班、安检设备操作员、开箱检查员的岗位操作严重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要求。1.现场领班:T3国际现场领班马珉作为该工作区域的现场带班领导,首先越俎代庖进行了开箱检查,这本是货邮安检通道开箱检查员的岗位职责;第二,开箱检查时,打开的不是安检设备操作员发现问题的那一箱货物,而是由现场货物搬运人员打开的另一箱没有问题的货物;第三,即使是对这箱没有问题的货物进行开箱检查,也只是打开了货物的外包装,没有对货物的内包装打开。也就是说在未看到实物、未排除疑点、且该票货物还有很多件未经安检设备检查的情况下,马珉就指示现场安检员对该票货物做放行处理。…… 2018年4月28日,国货航公司下发了国货航货站发[2018]46号文件《关于对“12.13”危险品货物违规运输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通报》。该文件载明:2017年12月15日,公司代理加拿大航空公司AC030航班承运的一票由北京始发经温哥华中转至伦敦的货物(单号014-45049200,申报品名为电子烟,70/1418公斤),该票货物在温哥华中转时包装破损,内装物品散落,经加航核查,70件货物中有40件是仅限货机运输的锂电池。经深入调查,该事件是一起因代理人瞒报、安检人员严重违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操作要求、安检队伍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危险品货物违规运输的不安全事件,给公司和货站事业部声誉带来子严重的负面影响。鉴于以上情况,经货站事业部研究决定,对北京货站安全检查室当事责任人及直接管理人员做出如下处理:一、北京货站安全检查室安检员、代理领班马珉对操机安检员上报可疑货物越俎代庖进行开箱检查;开箱检查时,打开的不是安检机操作员发现问题的那箱货物,而是由现场搬运人员打开的另一箱没有问题的货物;对开箱的货物也只是打开外包装,并末看到实物、排除疑点且该票货物还有很多件未经安检设备检查的情况下,就擅自下达放行指令;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同时开箱检查货物未按规定进行录像和拍照,也未填写开箱记录,严重违反国货航保卫业通【2017】20号通知要求。以上违规操作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货站事业部职工奖励与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2.5.6条规定,给予马珉终止人事派遣用工关系,退回派遣公司的处理。…… 2018年5月29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对国货航公司作出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国货航公司缴纳该笔罚款。 2018年5月30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下发《关于关闭国货航部分国际货邮安检通道的通知》,载明:经管理局研究决定,针对2017年12月15日发生的国货航代理的加拿大航空违规运输危险品事件,对国货航采取关闭50%国际货邮安检通道的限制性措施,关闭国货航3号、4号、7号、9号、10号、15号、25号、26号、28号9条国际货邮安检通道。 2018年6月27日,金凤凰公司给马珉发送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马珉:鉴于您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日为2018年6月26日。请您在2018年7月2日前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因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发生争议,马珉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北京金凤凰公司、国货航公司:1、撤销国货航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国货航货站发[2018]46号文件;2、金凤凰公司与国货航公司连带支付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4601号裁决,裁决结果为:驳回马珉全部仲裁请求。马珉不服前述仲裁裁决结果而诉至本院;金凤凰公司、国货航公司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庭审中,马珉提交2017年6月27日、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1月23日通话记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三天其收到了原来安检室李洪光的电话,指示可以对电子烟不用开箱检查即可放行。金凤凰公司、国货航公司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未反映谈话内容,且该事实不存在,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检查。 庭审中,国货航公司提交了《关于国货航发生一起危险品货物违规运输事件的情况通报》(华北局发明电[2018]570号)、《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北局罚告(公安)字[2018]10号、《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局罚告(公安)字[2018]13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关于关闭国货航部分国际货邮安检通道的通知》(华北局发明电[2018]920号)、鉴定照片、X光机中疑似纯锂电池货物的图像、国际货物托运书、《货站事业部职工奖励与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培训签到表、班组工作记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培训课题: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章的解读、宣传》、《关于规范开箱检查、退运和移交等安检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通知》、2017年安检员在职复训(安检讲堂-第五期)记录、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危险品操作资质及培训记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马珉作为安检员领班,严重违反国家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给国货航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马珉对《关于国货航发生一起危险品货物违规运输事件的情况通报》(华北局发明电[2018]570号)、《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北局罚告(公安)字[2018]10号、《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局罚告(公安)字[2018]13号)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马珉对非税收入-般缴款书(收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是否交款存在异议。马珉对《关于关闭国货航部分国际货邮安检通道的通知》(华北局发明电[2018]920号)、鉴定照片、X光机中疑似纯锂电池货物的图像、国际货物托运书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运单号与出现问题运单号的货物不符合。马珉对《货站事业部职工奖励与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培训签到表、班组工作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于签到表申请笔迹鉴定。马珉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马珉对《培训课题: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章的解读、宣传》不认可,申请笔迹鉴定。马珉对《关于规范开箱检查、退运和移交等安检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通知》、2017年安检员在职复训(安检讲堂-第五期)记录、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危险品操作资质及培训记录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金凤凰公司、国货航公司提交会议记录及工会意见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工会同意将马珉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马珉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庭审中,金凤凰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马珉与金凤凰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至国货航从事安检员岗位工作。马珉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金凤凰公司提交《关于解除马珉劳动合同的函》及《关于解除马珉劳动合同的复函》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公司已将解除事宜通知了工会。马珉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金凤凰公司提交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及查询结果作为证据,用以证明2018年6月27公司因马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向马珉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7日解除,马珉已收到该通知。马珉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是其本人签收。 马珉庭后申请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培训记录、《货站事业部职工奖励与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培训签到表中个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未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依法终止鉴定中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通话记录、《关于国货航发生一起危险品货物违规运输事件的情况通报》(华北局发明电[2018]570号)、《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北局罚告(公安)字[2018]10号、《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局罚告(公安)字[2018]13号)、非税收入-般缴款书(收据)、《关于关闭国货航部分国际货邮安检通道的通知》(华北局发明电[2018]920号)、鉴定照片、X光机中疑似纯锂电池货物的图像、国际货物托运书、《货站事业部职工奖励与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培训签到表、班组工作记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培训课题: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章的解读、宣传》、《关于规范开箱检查、退运和移交等安检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通知》、2017年安检员在职复训(安检讲堂-第五期)记录、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危险品操作资质及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及工会意见、劳动合同书、《关于解除马珉劳动合同的函》、《关于解除马珉劳动合同的复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及查询结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马珉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马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胡小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家辉 书记员姚武男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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