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常振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602执恢395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被执行人常振权、刘小伟、宋小云、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园火、周晓、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常振权、刘小伟、宋小云、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园火、周晓、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振权、刘小伟、宋小云、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园火、周晓、周勇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振权、刘小伟、宋小云、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园火、周晓、周勇至今仍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振权、刘小伟、宋小云、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园火、周晓、周勇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9396.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樊中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梅香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