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常振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602执恢39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常振权、刘小伟、宋小云、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园火、周晓、周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经做了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8617.5元,未执行5861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涂煜
人民陪审员张晓玲
人民陪审员陈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灵玉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