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马鞍山市维尔曼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503执1343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维尔曼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03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维尔曼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季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18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以书面谈话的方式将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措施,认为法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郭庆
审判员先尊富
审判员周玉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凌花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