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治国、杨德志、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903民特61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3日经遂宁市船山区慈音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杨德志尚欠杨治国的劳务费2879569.50元,在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后,直接由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杨治国;
二、依据杨德志和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最终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审计结算金额扣除已支付部分的余额为限的范围内向杨治国支付该笔款项,对于超过审计结算金额的部分由杨德志承担;
三、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支付金额以最终经政府审计部门对重庆市公里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道205”项目审定的审计结算金额扣除已支付部分的余额为限,对于超出部分金额由杨德志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杨治国与杨德志、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郭汶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莲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