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黔行申155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环境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行终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是滤液临时应急收集池的实际管理单位错误,该渗滤液临时应急收集池不在填埋场界限范围内,不属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巡查的填埋场范围。被申请人以“对该渗滤液临时应急收集池未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渗漏未及时发现”一事进行处罚,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责任主体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常礼贵
审判员虞斌
审判员尚东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
书记员彭海莲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