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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联系方式:0851-27558583
注册时间:2013-08-22
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栋14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环境污染治理及水污染治理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施工、运营及维护以及覆盖、除臭、防灭蝇、防火、防水、防尘、渗滤液综合处理;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生物及防治技术推广服务;环保生物制品、环保材料、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固体废物治理;简易垃圾填埋场的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的治理与修复;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城乡垃圾清运及保洁;初级农产品收购;销售:环保设备设施、环卫设备设施、环卫车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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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黔行申155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环境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行终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是滤液临时应急收集池的实际管理单位错误,该渗滤液临时应急收集池不在填埋场界限范围内,不属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巡查的填埋场范围。被申请人以“对该渗滤液临时应急收集池未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渗漏未及时发现”一事进行处罚,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责任主体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常礼贵 审判员虞斌 审判员尚东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 书记员彭海莲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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