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太初、刘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民申2717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阮太初因与被申请人刘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以下简称凯里供电局)、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终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阮太初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提交的当时干活的几位民工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申请人完成了案涉的检修工程未得到报酬的事实。(二)在二审期间,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收集证据的请求,二审法院未予收集。据此,阮太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凯里供电局提交意见称,阮太初不能明确其完成的是案涉工程的消缺工作还是抢修工作或是另外的其他工程。凯里供电局与阮太初没有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新能源公司提交意见称,该公司已经于2012年1月中旬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最后一笔结算款于2012年1月20日支付完毕,此后产生的任何费用与该公司无关。阮太初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阮太初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永成
审判员何大银
审判员刘珊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晟
书记员周玲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