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甘1022执458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甘102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327227.3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全部履行完毕。因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时间履行判决义务,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327227.3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同时对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陕A08JV5号长城牌车、陕A66VJ1号长城牌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两车进行查封,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后又对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悬赏、临控等措施,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
判决结果
终结(2020)甘1022执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翟玉升
审判员杨奎
审判员张真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汪金霞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