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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泰州发电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刁保圣
联系方式:0523-86990989
注册时间:2004-01-16
公司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村
简介:
火力发电;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发电相关产品销售(煤灰、煤渣),煤炭批发、零售,热力供应服务,售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大气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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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2民辖128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能源集团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经过招投标,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2017年供热系统扩容优化改造安装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接被告通知于2017年12月1日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由于被告延期提交施工图、修改施工图、增加工程项目、维持发电机组运行等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项目直至2019年5月31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019年6月1日,原告将工程移交给被告使用。2019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工程项目结算书》,但被告至今未予答复。截至2020年6月1日,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1655425.45元。原告认为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增加工程项目,并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依据的工程款,并赔偿原告停窝工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101257.41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2913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2020年7月31日,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合计5330388.41元;被告赔偿因工程延期造成的停窝工损失2118373元;被告承担律师费26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争议标的额较大,在其辖区有重大影响,基层法院审理确有困难,故报请提级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卫平 审判员赵旭 审判员缪翠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汉武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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